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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阅读次数:1184  时间:2010-06-09  
 

   根据《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就当前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现有的增值税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6月30日前直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现有的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其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认定之月起满3个月的次月开始,直接转为正式一般纳人,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预缴和抵减税款的,按规定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卡》的相关栏目登记,并在“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名”栏签名确认,同时设置内部登记台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副卡》进行按户登记。当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征税款出现零时,统一按预征1元税款处理。
四、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各地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综合征管软件2.0版中核定月用量为75份。

五、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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